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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
關於我國商標法基本原則說明如下:
「商標」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商標法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但重要的是,它須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
商標要如何設計,才能吸引消費者眼光?
●應具特別性
商標若具有與眾不同的特性,在眾多的同類商品中自能凸顯自己的商品,使消費者產生深刻的印象。
●應具象徵性
商標若將公司的經營理念、產品特性、功能、性質反映在商標內,使消費者從商標就可瞭解公司的經營理念及產品特性。
●應具獨創性
商標若非沿用既有的辭彙或事物而係運用智慧獨創所得。習見的文字,因不具獨創性,他人使用於不類似商品即難說係屬惡意,因此企業在發展關係企業及多角化經營時,就會遭遇到商標已被他人註冊的情形。
●盡量與企業名稱相一致
商標不僅表彰商品來源,且為營業信譽的表徵,因此商標與企業名稱一致,在推廣及使用時可達相輔相成的效果,更可累積消費者印象。
商標與公司、行號名稱有何不同?
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固亦可作為商標使用而達辨識來源的功能,惟其區別主要在於其標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費者得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表示其公司、行號名稱。
「®」係表示該商標已註冊的標誌,而「™」則表示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因不具商標識別性及排他性,不宜作為商標的一部分申請註冊。
可以。一般而言,非著名或獨創性不高的商標經不同廠商指定使用於不類似的商品,並無使消費者對其產銷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可分別申請註冊。
可以。商標申請後,得將該商標註冊之申請案所生之權利移轉於他人,受讓人應檢附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契約書或同意讓與的移轉證明文件。
商標申請經核准審定,申請人應於智慧局的審定書送達的次日起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取得商標權,商標註冊證則於註冊公告後郵寄發給。核准審定的商標,未於期限內繳費者,原核准審定失其效力。
商標權期間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算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