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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使用商標是維持商標保護的基礎,應使消費者得藉以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避免將商標標示為商品的普通名稱或以說明性的方式加以標示,而喪失其識別性。
● 商標標示應具有識別性
商標標示應有別於商品說明或裝飾圖案而足以使消費者認識,以免消費者以為係該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章、名稱、形狀等其他說明。
● 應依註冊商標整體使用
商標註冊後取得排除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權利,故應整體使用註冊商標而不得任意分割,否則即有構成註冊商標未使用的情形而有被廢止註冊的可能。
● 不得任意變換或加附記使用而有致誤認為他人商標之虞
商標註冊的圖樣經公告後,第三人得藉以明瞭註冊商標的內容,並避免重複設計或侵權,故商標權人自應依其所註冊的商標加以使用,不宜隨意變換或加附記使用。
商標使用指商標權人有標示該註冊商標以表彰商品/服務來源,在客觀上其使用方式應足以使消費者認識該商標,並得以與他人商品/服務相區別。可參考下列使用情形:
● 利用平面圖像標示於商品上或其包裝、容器上,或標示於商品標貼、說明書、價目表、商品型錄,或所提供服務的營業上物品、文書等(例如餐廳服務的餐巾紙、名片、價目表)其他物件,或透過報章、期刊、雜誌廣告等。
● 藉由電視、收音機、電子看板、電視牆、電磁記錄或網路等數位影音或電子媒體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等情形。
● 其他媒介物得用以表彰商品/服務來源的情形。例如公車巴士外體上所張貼的海報、移動宣傳車等。
商標應有客觀事證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主張著名商標或標章的使用證據,應有其圖樣及日期的標示或得以辨識其使用的圖樣及日期的佐證資料,並不以國內為限。但於國外所為之證據資料,仍須以國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得否知悉為判斷。得考量因素如下,但不以下列因素為限:
●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或標章的程度。
● 商標或標章使用的期間、範圍及地域。
● 商標或標章推廣的期間、範圍及地域。所謂商標或標章的推廣,包括商品或服務使用商標或標章的廣告或宣傳,以及在商展或展覽會的展示狀況。
● 商標或標章註冊、申請註冊的期間、範圍及地域。但須達足以反映其使用或被認識的程度。
● 商標或標章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經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商標或標彰的情形。
● 商標或標章的價值。
● 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或標章的因素。
商標註冊經公告後,商標權人依法得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將相同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或服務﹔或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