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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有一發明或創作,為了保護其正當權益,而向政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因而給予申請人在一定期間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這種排他權利就是專利權。
不是。商標是一種表彰商品來源的圖樣,註冊商標是當事人提出申請後經過政府核准註冊,具有專用權的商標。而專利則是對於新發明或創作的物品或方法、或新設計之外觀,給予一定期間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或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權,有些人常把「專利商標」或「商標專利」混為一談,實在是一種誤解。
還有人把著作權、商標權,甚至煙酒公賣及公用事業等都當成專利,事實上這些都和專利無必然之關係。
專利的種類各國規定並不相同。依據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分為:
1.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例如:「高色彩底片之製造方法」或「不須使用底片之照相機」。
2.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例如:「照相機之快門裝置」。
3. 設計: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例如:「照相機之外觀設計」。
發明與新型之保護標的不同處,在於發明較廣,包括方法、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微生物及其利用;新型則僅及於物品。發明與新型申請案均須滿足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專利要件才能核准專利。
發明、新型、設計專利均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
1.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2.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3.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
一項發明或創作欲取得專利,須具備(一)產業利用性(二)新穎性(三)進步性(於設計為創作性)三基本要件,始有可能取得專利。
審查專利的作業過程甚為複雜,首先要審查申請書表的程式是否符合規定,然後需要查閱有關前案與相關資料,以及審核該案在新穎性、進步性或產業 上利用性等專利要件上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的規定,所以要耗費相當長的時間,而且由於各案的內容繁簡不一,因此各個案件審查的時間也 不一致。
依目前智慧財產局預估之案件處理期限(僅列常見者):
● 發明申請案初審約15-24個月(實體審查,依技術領域之不同而有所差別)
● 新型申請案約4-5個月(僅形式審查)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約9個月(類似實體審查)
● 設計申請案初審約6-8個月(實體審查)
● 舉發案件約15個月
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依法可在審定書送達後之法定期間內申請再審查,逾期即為審查確定。申請再審查應附具規費及再審查理由書一式二份。如果理由書準備不及,可先提出再審查的申請,同時申請延期補送理由書。
對於再審查仍不准專利,或對於舉發案之審定結果,或其他行政處分有不服時,各當事人均可繕具訴願書,經由智慧財產局向經濟部提出訴願請求救濟。對於訴願之決定不服者,可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於智慧財產法院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專利是屬地主義,必須要在當地取得專利權才會獲得保護。
該專利申請案若於向美國提出專利申請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設計為六個月內)向我國提出申請並主張美國優先權,經審查認可者得享有該優先權而不喪失新穎性。否則,在美國申請若等已公開或核准公告後才來我國申請,將不可能獲准專利,因在美國公開或公告後已喪失了新穎性。
對於專利權,除涉及權利歸屬問題,限由利害關係人提起外,任何人認為其有違反專利法有關規定者,皆得提起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提起舉發應備具舉發申請書、證據及規費。如果理由、證據準備不及,可先提出舉發,同時申請在一個月內補送理由、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