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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春天」會混淆 台版「霍格華茲」爭商標敗訴確定

 

摘自2022/9/18聯合新聞網電子報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瑞穗春天國際」商標(右圖)註冊違反商標法規定,消費者易與春天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左圖)混淆,瑞穗天合國際觀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圖/翻攝自司法院網站

天成飯店集團旗下的「瑞穗天合」國際觀光酒店原以「瑞穗春天國際GRAND COSMOS SPA」及圖等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後,位於北投的春天酒店有意見,智財局審定後撤銷註冊。瑞穗天合提訴願遭駁,改提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敗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瑞穗春天上訴確定。

天成飯店集團2020年初宣布,因應集團發展,旗下頂級奢華品牌「瑞穗春天」更名為「瑞穗天合」,酒店有「台版霍格華茲」稱號。

瑞穗天合提告主張,它的商標是由稻穗設計圖、「瑞穗春天國際」及「GRAND COSMOS SPA」所構成,較為繁複並包含諸多足資區別的特徵,商標英文部分也表徵來源為天成飯店集團,沒有造成消費者混淆之虞,並反指「春天酒店」的商標為習知習見的文字,非獨創,識別性極弱。

春天酒店主張「春天」一詞既經用於據以評定的商標註冊,就可認為瑞穗天合沒有必然要使用這個詞彙的必要,瑞穗天合同時註冊「瑞穗天合GRAND COSMOS SPA RESORT RUISUI」「瑞穗天成 GRAND COSMOS SPA RESORT RUISUI 商標」,卻刻意在網路和實體行銷時僅使用可能發生爭議的瑞穗「春天」商標。

智財法院認為「瑞穗春天」在2014年7月17日申請註冊,提供水療浴池、髮型設計、按摩、美容諮詢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不得註冊。引紛爭的商標出現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高度類似的情況,消費者易誤認來自相同或有關聯的來源。

智財法院認為「春天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早在1975年就設立,營業項目包括旅社及附設餐廳、一般浴室業等,並從1998年起陸續申請且取得註冊多件商標包含「春天」、「春天酒店」等中文,指定使用於餐廳、旅館、美容美髮、三溫暖、按摩等服務,消費者也熟悉。因「瑞穗春天」的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規定,撤銷處分並無不法,訴願維持也無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智財法院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瑞穗天合酒店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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