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2019/10/21智慧財產局電子報
擅自下載張貼他人拍攝的商品照片,可能被告侵害著作權,而要負擔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得不償失。智慧局提醒網路上的賣家切勿擅自使用他人拍攝或來源不明的商品照片,以免違法賠款。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近年來已有數百位網拍賣家因利用他人拍攝的韓國零食(小雞麵)商品照片,遭以違反著作權法提告,且告訴人請求和解金的金額日漸攀高(每張照片約新臺幣5萬元),並組自救會協助處理相關爭議。由於商品照片可能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如網拍賣家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擅自在網路上張貼使用,可能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權利,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目前遭提告侵權者多為個人賣家,為防免渠等觸法,智慧局已持續透過多元管道 ( 如實體說明會、網路、廣播等)強化宣導,呼籲網路賣家銷售商品需展示其外觀照片時,務必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或是自行就商品拍照,提升賣家合法利用著作之意識,以保護賣家並維護著作權保障。智慧局已於本(108)年7月18日邀集大型電商平台如蝦皮購物、露天市集、PChome商店街等及執法機關共同研商,籲請電商平台共同協力,於商品資訊上傳處加註警語,警示賣家,以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