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鄭鴻達 |
網購已成主流,立法院會昨(3)日三讀《商品標示法》修正案,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且新增違規情節重大、商品本身對消費者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違者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
本次修法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考量網路平台販賣商品,若有違法疑慮時,因無實體店面,難以掌握違規事證,而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令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提供相關資料。
為加強網路商品管理,三讀條文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場所檢查,場所負責人不得拒絕。
違反上述兩項規定者,均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