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2019/7/17 經濟日報電子報
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可以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入攤折成本,然而必須要注意的是,即便已經提出專利權申請,在審查核准之前,尚無法適用相關成本攤折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無形資產,可以依據法定的享有的年數,作為計算成本攤折的標準。 然而國稅局官員提醒,即便營利事業已經出資取得某項專門技術,也必須等到其專利權等依法審核通過,才享有稅法上的保障,並不是從支付成本時點就能生效。
例如,某公司申報營所稅時,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金額達新台幣1億多元, 但其中有些專門技術即便已提出專利權申請,但尚未經審查核准,所以也尚未取得專利權的保護、無法定年數可計算攤提折舊,所以該公司所列報的無形資產成本攤折金額4,850萬元,便遭重新調整核定為課稅所得額。
官員表示,針對已經投入研發成本的產品,即便持有公司已取得其中八成技術專利權,但鑑於另外兩成尚未獲得專利認定,意即在成本攤提上,就只能列報其中八成專利權的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