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2021/01/15自由財經電子報 |
著名商標不能隨意取用!智慧財產法院日前二審宣判「誠品搬家公司」及「誠品優質包裝公司」多年來不當享受誠品品牌成果,判決「誠品搬家公司」、「誠品優質包裝公司」及兩家公司負責人陳山福敗訴並須賠償誠品300萬元新台幣。
誠品指出,雖然陳山福於訟訴中表示,取名誠品是為了感念前雇主「忠誠搬家公司」,並稱廣告中「向誠品書店借名」只是離職員工擅自刊登與其無關,二審法官仍判決敗訴,除需賠償300萬元新台幣外,更須變更公司名稱、除去及銷毀有近似誠品商標的招牌、名片、廣告、網頁及其它行銷物。
誠品指出,「誠品搬家公司」及「誠品優質包裝公司」的營業車輛、制服、紙箱、廣宣文案等,特別使用及突顯「誠品」二字,還屢屢對外自稱「向誠品書店借名」、是「搬家業中的誠品」,但其實完全沒有洽談授權。
且誠品在懇切溝通之後仍未改正,只好提出侵害商標權訴訟,智慧財產法院1月8日二審宣判「誠品搬家公司」、「誠品優質包裝公司」及兩家公司負責人陳山福敗訴。